近日,随着洪涝灾害消退,灾后重建对湖北水泥需求或激增,而主要沿江生产基地受G20峰会影响,停产、限产导致产量骤然减少,区域内企业涨价意愿较强。
继8月底鄂西地区水泥价格大幅上涨20-30元/吨后,9月1日起,鄂东地区等主要厂家普遍上调各品种袋装水泥价格30元/吨,部分厂家散泥也有调整。其中,武汉地区厂家于9月1日上调袋装水泥30元/吨,5日上调散装水泥30元/吨。咸宁地区与武汉地区同步同幅上调。
据中国水泥网行情数据中心统计,8月至今鄂东袋装水泥上调三次,累计涨幅90元/吨;散泥上调两次,累计涨幅60元/吨。
此番水泥价格再度上涨,引发武汉混凝土企业强烈不满,9月12日,武汉混凝土协会发布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各会员单位:
当前水泥供应厂家涉嫌横向联合垄断的连续涨价行为激起了大家的共同愤慨,此次强制性涨价的霸道作法,其行为实质已经构成多项违法,各会员单位应该团结在协会周围,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依照协会安排,,号召大家团结一心,共同反击垄断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合同单价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变更单价必须符合以下四点: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4、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缔结、履行、变更、解除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非经过合同相对人的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出变更或者单方变更不成后擅自终止合同,如有擅自变更或者单方终止行为,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形式。
具体到本轮水泥厂单方提出涨价而言,水泥厂未经与混凝土企业协商一致,不得单方涨价!未协商一致我们混凝土企业可以要求水泥厂继续履行供应义务。如单方涨价未得到混凝土企业签字确认擅自停止供应,则水泥厂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以上法理,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第一、全体会员单位拒签水泥厂送过来的涨价函,策略上要求其留下涨价函,然后书面告知其不同意涨价并要求其协商,。
第二、如水泥厂擅自停止供应水泥,混凝土企业去函告知其必须履行供应水泥义务,。
第三、提前做好在供工地的安抚和告知工作,说明可能发生停供混凝土的情况以及发生停供的原因,请工地予以谅解,并承诺一旦水泥厂恢复供应后将迅速恢复供应混凝土。
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和法律顾问和大家一条心,,直至取得最终的胜利。
团结一心,!
武汉混凝土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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