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汉寿:
2017-09-23 |
近日,,。
2016年8月10日,丁某到某木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9月30日丁某在木材加工时被电锯锯掉右手的4根指头。事故发生后,丁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某木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合格为由不予受理。,请求确认与某木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太子庙法庭受理该案后,认真细致地审查了案件材料,考虑到此类案件要得到最终处理,往往需要经过开庭审理、判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诉、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仲裁、再民事赔偿诉讼、执行……整个案件将花费两三年时间。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先做双方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太子庙法庭依据案件事实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积极倾听丁某赔偿要求,并就调解方案多次与木业公司充分的沟通协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多次协商沟通,双方基本上形成共识,丁某主动放弃了部分诉求,某木业公司也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通讯员 赵胜兰)
民事调解书
(2017)湘(0722)民初1108号
原告:丁秋华,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毓德铺镇桂花村上丁组。
被告:常德市华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竹子坡居委会金凤路1号5栋3-4层。
法定代表人:刘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岗珊,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丁秋华与被告常德市华鑫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丁秋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丁秋华与常德市华鑫木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丁秋华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9月30日丁秋华在进行木材加工时被电锯锯掉右手的4根指头。事故发生后,丁秋华向汉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合格为由不予受理。
常德市华鑫木业有限公司辩称,愿意赔偿丁秋华的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常德市华鑫木业有限公司除已经支付给丁秋华的医药费外,另支付丁秋华赔偿款45 000元,2017年7月10日前支付10 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25 000元,余下的10 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丁秋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丁秋华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淑 珍
二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殷璇
说明封面网络配图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