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丁香医生”
“如果实际药效和广告之间存有差异,为什么能够堂而皇之、铺天盖地地宣传?”一名患者问道。
就在丁香医生质疑网文在朋友圈迅速传播数小时后,“莎普爱思”官方公众号以《莎普爱思滴眼液——点滴幸福,明亮眼睛!》的文章作出回应,亮出了众多证书,并称“实验证明,莎普爱思滴眼液能达到预防和治疗白内障的目的”。
莎普爱思表示,0.5%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对延缓老年性白内障的发展及改善或维持视力有一定的作用,疗效确切,莎普爱思滴眼液是一种安全的、有效的抗白内障药物。关于媒体报道消费者使用公司产品出现并发症、延误手术治疗等,经核查正确使用滴眼液产品未发生该情形。
对于被公众吐槽的洗脑广告,莎普爱思表示,莎普爱思滴眼液视频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取得了相关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浙江省以外发布的广告,在该广告发布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而针对公司广告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问题,莎普爱思表示,主要是因为公司产品较为单一。目前滴眼液产品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75%(2016年经审计数),与其他多品种经营的上市公司相比,公司通过广告投入提高品牌知名度,弥补公司产品品种单一的不足。莎普爱思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2017年前三季度公司滴眼液业务营收占比分别为66.35%、72.03%、77.03%、73.91%。
针对研发费用较低的说法,莎普爱思则表示,公司研发产品周期较长,需要持续投入。另外,公司研发费用的投入是依据研发的进展逐步投入。莎普爱思认为,与同行业相比,公司的研发费用的投入合理。根据,莎普爱思2016年广告费用高达2.6亿元,而同年的药物研发费用仅有0.29 亿元。
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广告法》规定,产品在进行广告宣传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质量鉴别,药品、保健品则应由专业的部门来鉴别,广告主管部门也需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但某些药品广告运用“暗示适用人群、笼统描述症状、设计模棱两可的广告语”等宣传技巧,“使得大家对产品很难直接定性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是欺诈。”有律师表示。
针对相关质疑,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5日回应称:未发现莎普爱思滴眼液抽检不合格和有关莎普爱思滴眼液的违法广告,。
相关行业协会专家表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论从广告到疗效,相关部门都应主动作为,,完善有关制度,为百姓健康和市场规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