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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17〕22号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峰县畜禽禁养区关闭退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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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直有关单位:

《双峰县畜禽禁养区关闭退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双峰县畜禽禁养区关闭退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深化我县近年来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果,改善和保护人居生态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5〕14号)、《双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调整实施方案》(双政办发〔2017〕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1.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常年存栏生猪≥50头、常年存栏奶牛≥50头、年出栏肉牛≥100头、年出栏羊≥300只、常年存笼蛋鸡≥15000羽、年出笼肉鸡≥30000羽、年出笼水禽≥10000羽的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

2. 县城城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属地管理、科学施策的原则,周密谋划、扎实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退养专项行动;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和县城城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全部关闭退出。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910日前完成)。为确保退养工作顺利推进,在县畜禽禁养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乡镇(经开新区)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动员大会等多种形式将退养目的、退养政策、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广泛宣传、告知,做到家喻户晓,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现场核查(925日前完成)。各乡镇(经开新区)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畜牧、城建环保、国土等站所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对本辖区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专业户(永丰镇和经开新区必须对处于县城规划区边缘外延2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户全部纳入现场核查)逐场逐户进行现场核实栏舍类别、建筑面积等,绘出养殖场平面图,并逐户拍照存档,经养殖场业主或户主签字认可后,以乡镇(经开新区)为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报县畜禽禁养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签订协议(1020日前完成)。县畜禽禁养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纪检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畜牧水产等部门审查认定核实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与退养的养殖场或养殖户签订《退养协议》。

(四)实施退养(1120日前完成)。养殖栏舍由养殖场(户)按《退养协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退养拆除。退养拆除完毕后,由养殖场(户)以书面方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五)组织验收(1210日前完成)。根据养殖场(户)的申请,由乡镇(经开新区)组织实地验收,退一户验收一户,验收材料做到“一户一档”,内容包括国土部门核定的测量栏舍建筑面积数据和栏舍位置数据资料、退养协议、乡镇(经开新区)初步验收报告、养殖户情况摸底表、拆除养殖设施前后对比相片等。各乡镇(经开新区)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和养殖户签字,按照标准计算补偿费和奖励金,汇总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连同验收资料汇总上报县畜禽禁养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六)资金拨付(1230日前完成)。县畜禽禁养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报县畜禽禁养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再由县财政部门将补偿款直接拨付到位。

(七)全面整治(1230日以前完成)。对拒不退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牵头联合县禁养区退养关闭工作综合执法办公室依法予以关停拆除,在扣除强制拆除所有费用后视其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八)建章立制(20181月)。,同时也要强化村级组织的监督责任;县直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对重点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县、乡、村三级联动,实行常态化、立体化管理,,确保工作成效。

四、退养拆除及补偿标准

(一)养殖场栏舍拆除标准。

一是全部拆除。养殖场(户)自行对畜禽养殖栏舍完全拆除、生产配套设备设施全部清理。

二是功能性拆除。位于城区或城郊结合部已经纳入城建规划范围的,以及可转产作其他用途的二类以上栏舍养殖场,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作功能性拆除。同时,养殖场(户)要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签订退养承诺书报县畜牧水产局备案;养殖场(户)要自行拆除栏舍隔栏至±0及食槽、栏门、自动饮水系统等相关养殖设施,改作它用确保长期禁养。

(二)退养补偿标准。

凡在《退养协议》规定时间内退养拆除到位,经验收合格的,按如下标准补偿。

1.整体性拆除的养殖户,按养殖场栏舍建筑结构、质量分为四类,补偿标准分别为:

(1)一类:双层及以上猪舍且栏舍层高≥2.8米,红砖(或水泥砖)砌体系18墙以上,水泥地面、瓦面无破损、门窗完好、水电设施齐全,按280元/平方米补偿。

(2)二类:栏舍檐口高度≥2.6米,红砖(或水泥砖)砌体系18墙以上,水泥地面、瓦面无破损、门窗完好、有水电设施,按240元/平方米补偿。

(3)三类:栏舍檐口高度高于2.2米、低于2.6米的,红砖(或水泥砖)砌体、有门窗、有水电设施、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固化平整,按200元/平方米补偿。

(4)四类:土坯墙、栏舍檐口高度低于2.2米、无水电设施的简易猪舍,按160元/平方米补偿。

2.功能性拆除的养殖户,按50元/平方米补偿。

3.人畜混居(如地下层养殖、其余楼层居住)或民居楼房养殖的养殖场,只进行退养关闭,按养殖栏舍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补偿。

4.退养关闭的养殖场的所有附属设施按同类栏舍类别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栏舍建筑面积的5%计算。

5.退养关闭的养殖场,如果办理了合法的国土用地手续和相关环保手续的,按补偿标准的100%予以补偿;如果只办理了其中一项的,按补偿标准的90%予以补偿;如果两项都没办理的则按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6.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养拆除到位的养殖场,按补偿总金额10%给予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县畜禽禁养区退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龙燕青任组长,副县长黄祥光、杨斌、彭石平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县维稳办、县畜牧水产局及各乡镇(经开新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县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退养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监督等,由县政府办联系畜牧水产工作的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畜牧水产局。

成立县禁养区退养关闭工作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龙燕青任组长,副县长黄祥光、杨斌、彭石平任副组长,县维稳办、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电力局、县畜牧水产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违法违规拒不退养依法予以取缔等,由赵琳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畜牧水产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畜牧水产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退养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全县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退养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关闭退养工作的监察工作,严格查处关闭退养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失职渎职行为。

;对拒不退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停拆除;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负责对补偿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用地情况的清查,配合做好禁养区内退养畜禽养殖场(户)栏舍建筑面积的测量,对违法占地拒不退养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停拆除。

县维稳办负责对禁养区关闭退养过程中维护稳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及时疏导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养殖退养的社会治安和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妨碍执法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对处于饮用水源地、主要河流两岸500米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排查,。

县局负责县城城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排查,会同永丰镇、经开新区及环保等部门依法取缔。

,对非法使用林地建设养殖设施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予以取缔。

县规划、住建、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处于规划红线范围内、乱搭乱建、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排查,并依法予以取缔。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拒不关闭、退养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拉闸、停电。

县畜牧水产局牵头调度全县禁养区退养工作,负责退养方案的制定,负责退养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负责退养档案和费用的审查等。

各乡镇(经开新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退养协议签订、面积测量、资料收集、关闭退养、栏舍或功能性拆除、维稳息访等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改任务如期完成。

(二)整合项目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整合项目资源,加大养殖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用于禁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退养和关闭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任务并验收合格的乡镇(经开新区)进行适当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殖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形成多元化参与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投入机制。

(三)加强执法监督,严格绩效考核。严格落实政府、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格养殖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退养任务完成后,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财政、环保、畜牧水产等部门对全县退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对该乡镇(经开新区)绩效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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