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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之你问我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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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建立的机制是什么?
答: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哪些责任?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三同时指的是什么?
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有权如何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该怎么办?
答:有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答:停止供水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7、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什么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答: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8、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9、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没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应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什么样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哪些作业需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答: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1、新《安全生产法》中哪些单位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新《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何种处罚?
答: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如何处理?
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规定给予什么处罚?
答:(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刑法》(第六次修正)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是什么?
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特别恶劣的,。
16、《刑法》(第六次修正)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的刑罚是什么?
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特别恶劣的,。
17、《刑法》(第六次修正)中规定,与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的罪名有哪些?
答:(1)、重大责任事故罪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强令违章冒险罪(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
18、?
答: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19、?
答: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20、?
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2、?
答: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23、?
答:需要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
对前款所列的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
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4、?
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5、,施工单位应在哪些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6、?
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7、?对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原始纪录保存几年?
答:领用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用取、发放民用爆炸物的原始纪录保存2年备查。
28、?
答:(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29、,事故分级为哪些?
答:(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0、?
答:(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1、,职工工亡有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2、,职工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得认定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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