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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对滥伐林木说“NO”!南安破获一起受利益诱惑超界采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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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又见光头强


因为木材价格上涨,

有人趁机打起了

超界采伐山场林木的主意。

近日,

就侦破一起因受利益诱惑,

超界采伐林木的刑事案件,

一起去看看。

案件详情

2017年年底,,码头镇坑内村山场有人滥伐林木。

赖住才:

 2017年10月18日,我们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码头镇坑内村与高山村交界的山场,有发生滥伐林木的案件,我们及时出警也及时进行调查。

经司法中介鉴定,山场超范围砍伐70立方米,而滥伐林木超过15立方米,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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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随即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3月6日,。

犯罪嫌疑人 陈某海:

办过采伐证,因为生态林地是不能批的,工人采伐过界被发现了,就停了。我做的不对,因为滥伐,没有审批是不能砍的,以后保肯定证注意。


警方提醒

赖住才:

陈某海供述,因为近期木材价格比较高,就想趁着办理采伐证,多砍超界采伐,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这里提醒涉林人员,假如有这种意识的,要及时消除,否则会接受法律的制裁。

,涉嫌滥伐林木罪,,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无独有偶

其实盗伐林木的案件并不少见

无论理由是什么

一旦被发现

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

一起来看几个前车之鉴点(击文字阅读)

晚节不保!金淘三老人盗伐林木被查处,原因竟是建养猪场……


南安破获一起特大滥伐林木案


水头朴山村的林木被盗伐,花甲“光头强”今朝再触刑!


无证滥伐林木不可为!


毁林开路,想砍就砍 ------村霸被拘留!


借道高速公路建设,趁机滥伐林木——被追责


无证滥伐自家林木触刑法!


如果你身边也发生了这种事怎么办?

小编来支招啦

发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拨打

86373901

一起来保护大自然吧!

▼▼▼

根据《国家林业局、、,:

1.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2.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3.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二款);

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三款); 

5.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225条第二项); 

6.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件(《刑法》第228条);

7.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3条);

8.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4条);

9.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7条); 

10.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刑法》第266条);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68条);

12.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75条)

13.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276条); 

14.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刑法》第277条第一款);

1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280条第一、二款); 

1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312条);

1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刑法》第338条);

18.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1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20.非法狩猎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二款); 

21.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第342条);

22.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344条);

23.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4条); 

24.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25.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26.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三款); 

27.滥用林地管理职权的案件(《刑法》第410条);

,。 

【记者:李美玲 黄种贤】

编辑:南安电视台新媒体中心

绿竹

领导说了,

您点一个Z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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