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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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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理解

        财政部朱志刚副部长曾在《让不合理支出难越评审关》一文中指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完善预算决策的内在本质要求,是财政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对此,我们觉得有必要把评审工作作为财政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去考虑。例如,2007至2009年的广东省税收增加额分别为1891、769、416亿,逐年下滑,这还是在全省面对金融危机,克服重重困难才得到的增长。如果想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来增加税收则必须要通过复杂的流程才有可能获批,而且绝非易事。通过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广州市财政评审中心2010年就能节约财政资金78.96亿元,加上各区财政评审中心和委托的中介机构,一年节约的财政资金就将达到上百亿元。特别在近两年,各级政府为拉动经济启动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将陆续进入评审,更迫切要求做好各级财政评审工作。因此,我们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和增收节支的有效手段。

        二、对财政评审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思考

        经过近几年的省、市、区三级财政委托我行的评审工作,我们深深地体会到,要做好这项工作绝非易事,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财政投资评审不能只看书面资料,闭门造车

        财政投资评审不是单纯地做数字游戏,仅局限于对图纸、预算等书面资料的评审是远远不够,必须主动地走出去,深入项目现场踏勘,实地取证,了解市场、了解项目的地质构造、所处位置、环境地貌等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评审报告。

        (二)财政投资评审是对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大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

        这要求既要评也要审,评是通过专业技术分析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的合理性、设备选用的合理性,套用定额或工程量清单设置及项目特征、工程内容描述、工程量计算的合理性以及准确性等;审是考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使用结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财政投资评审的重点应该是技术性评定测算,即客观准确地计算项目所需要的合理资金,同时兼顾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监督。所以,财政评审工作以技术性评定计算为主,合规性监督为辅。

        (三)财政投资评审要帮助建设单位提升管理水平。

        财政投资评审和中介造价咨询公司受社会委托所进行的工作不是同一回事,前者重在监督,后者属于服务。评审不能仅满足于出一个结果,不能单纯地为了经济效益去追求核减,而是应该在规范建设单位的管理工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简单地说就是通过财政评审去促进项目概、预、结算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如促使建设单位在技术、制度、程序等各方面管理上努力采取各项措施提高管理水平,按时按质建设好项目,并合规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如在我们经办的项目中,有的建设单位只对建筑工程主体施工部分实施了公开招标,但对于造价超过一百万元的水电安装工程、室外广场及附属工程,却没有实施招标,直接指定了承包商,这是违反了我省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我们在评审过程中要求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并在报告中给予披露,提请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

        三、关于做好财政评审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深入工地,全面掌握工程实况。单凭书面的文件、签证、图纸,并不能对工程实际情况全面掌握。从我们审核的情况看,确实有部分建设、监理、承包商提供的资料与现场并不吻合,如我方评审的某项目中,场地三通一平的土方外运量为几千立方米,签证所签内容是按载货汽车运土人工装土人工卸土。但经我方现场核实,发现现场有足够的工作面,应考虑土方平衡,而对于仍需大量外运的余土,正常、合理的施工方法应为机械挖土自卸车运土,鉴于该签证的内容不合理,我们就必须要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异议。

        (二)判断是否需要变更造价,要结合合同承包方式,对比招标图纸与竣工图纸的差异,还要仔细查看合同文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约定。如我方经办的某项目中,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承包商对桩入岩报价为采用爆破法计价,施工方案也是采用爆破法。施工时,承包商却采用了机械及人工风炮机械施工,并按此提出签证变更。经我方仔细查阅送审资料,并没有发现承包商就改变施工方法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报告。那么,施工单位自行改变施工方法,所增加的造价,应按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其结算单价应该采用原投标综合单价。

        (三)要结合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中对设备、材料的品牌、质量、规格等方面的约定,仔细核对现场及结算书是否有与冲突的部分。如我方经办的某项目中,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承包商要求补偿水泥材料价差,理由是投标报价中,水泥的标号为425#水泥,但实际施工时,甲方要求采用525#水泥。但经我们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招标文件已明确本工程主体结构采用525#水泥,投标时施工单位却采用425#水泥,报了较低的价格,这是一种不响应招标文件的不平衡报价。既然施工中建设单位、设计院没有发出设计变更要求变更水泥标号,所以综合单价不应该改变,此项索赔不予补偿。就类似问题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在签定合同前查看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有无响应招标文件,如有不响应招标文件,则要求中标单位在保证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作出该部分的承诺,严重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报价及说明,则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查看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奖罚条款等方面的约定,注意承包商实际完成的情况有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是否需要扣罚。如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会为建设项目预缴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险金(即劳保基金),而我们审定的工程造价中是包含了劳保基金,所以在审核报告中须提请建设单位注意按有关规定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已代缴的劳保基金。 

        (五)要仔细研究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及规定,结合项目进行分析其是否适用。如我方评审的某项目中,施工过程中遭遇了台风,承包商对此提出了索赔并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在签证中,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依据是当地建设局颁发的一个文件。经查阅,由于1996年该市遭受了超强台风的袭击,所以出台该文件对全市受损工地的补偿作出了规定。为此,我们又查阅了项目所在地的天气历史情况,发现1996年发生的超强台风,风力达到12级,项目所在地全市受损严重,而该项目施工时遭受台风的风力仅为10级,项目所在地全市受损不多,没有对此发文提出赔偿,那么我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9.3条款,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用于施工的材料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以该项目工程台风损失补偿只应计算水泥的损失补偿给承包方,而工棚损失、井架钢构件损失不予补偿。

        四、结语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和增收节支的有效手段。本文提出对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思考与对策,与同行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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