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来我国发布的各类工业企业的环保标准的分析,从大局的角度,向墙体材料行业展示了我国近期环境治理工作的一角。本文分析了本行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处境,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做好本行业的环境治理工作,达到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要求,从而使本行业能够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随着全球及我国大气环境形势的不断严峻,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大气环境的管理力度。国家环保部、、更新了多个行业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如2010年9月发布了淀粉工业、酵母工业、油墨工业、陶瓷工业、铝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八类工厂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至GB25468-2010),12月又发布了硫酸工业等三类工厂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发布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53-201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等多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2012年发布了炼钢工业、炼铁工业、轧钢工业等多个工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年发布了《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多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了2004版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年发布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发布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有关石油、石化的多个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由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经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这几年的辛勤工作,各种环保控制标准已经对各类排污工业企业实现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覆盖,一些比较陈旧的环保标准也得到了梳理。我们国家对于各种排污工业企业的管理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环保控制体系。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近几年新发布的环保标准之一。烧结砖瓦行业之前没有专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主要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旧标准中与烧结砖瓦工业相关的规定如下:
1)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对于陶瓷、搪瓷、砖瓦窑的限值如下:
炉窑类别 | 标准级别 | 排放限值 | |
烟(粉)尘浓度mg/m3 |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 ||
隧道窑 | 一 | 禁排 | 0 |
二 | 200 | 1 | |
三 | 300 | 1 |
2)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于燃煤(油)炉窑的二氧化硫和氟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如下:
炉窑类别 | 标准级别 | 排放限值(mg/m3) | |
二氧化硫 | 氟及其化合物 (以F计) | ||
燃煤(油) 炉窑 | 一 | 禁排 | 禁排 |
二 | 850 | 6 | |
三 | 1200 | 15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于2013年首次发布,该标准规定的几个关键点如下:
1)规定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及2014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生产过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
颗粒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以NO2计) | 氟化物 (以总氟计) | ||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 30 | -- | -- | -- | 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 |
人工干燥及焙烧 | 30 | 300 | 200 | 3 |
2)规定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浓度限值(mg/m3) |
1 | 总悬浮颗粒物 | 1.0 |
2 | 二氧化硫 | 0.5 |
3 | 氟化物 | 0.02 |
3)基准过量空气系数1.7,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
将新标准中数据与老标准中二类地区即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数据进行比较:
1、老标准中隧道窑烟(粉)尘浓度200~300mg/m3变为新标准的人工干燥及焙烧工序的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 mg/m3;
2、老标准:燃煤(油)炉窑二氧化硫排放限值850~1200 mg/m3,氟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6~15mg/m3;
新标准: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mg/m3;氟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3mg/m3;
3、老标准:对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未作规定,新标准:人工干燥及焙烧工序的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氮氧化物(以NO2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m3;
4、新标准还规定了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5、新标准规定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
在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固定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中,规定:过量空气系数α=21/(21-XO2),其中XO2为排放气体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由此公式推导出:过量空气系数α=1.7时,氧的体积百分数为8.65%。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于2010年发布,该标准中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类似的内容有:
1)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部分)如下表:
单位:mg/m3
生产工序 | 原料制备、干燥 | 烧成、烤花 | 监控位置 | ||
生产设备 | 喷雾干燥塔 | 辊道窑、隧道窑、 梭式窑 | 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 | ||
燃料种类 | 水煤浆 | 油、气 | 水煤浆 | 油、气 | |
颗粒物 | 50 | 30 | 50 | 30 | |
二氧化硫 | 300 | 100 | 300 | 100 | |
氮氧化物(以NO2计) | 240 | 240 | 450 | 300 | |
氟化物 | 3.0 | ||||
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 | 1 |
2)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如下表:
单位:mg/m3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单位浓度限值 |
1 | 颗粒物 | 1.0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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