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堂课何洋师兄对刑罚的功能和目的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今天我们继续来学习刑罚的一般预防及刑罚的体系。
本堂课主要知识点:
一、刑罚体系的定义?【名词解释】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的特点:
①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②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包括的具体刑种是:管制、拘役、、。
(1)管制的定义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创的一种限制自由刑。
(2)管制的内容
执行期间对被管制的罪犯的要求。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刑,。
,并强制进行劳动,使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可以适用于各种犯罪,是最主要的自由刑。
,并强制进行劳动使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是最重的自由刑,也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一)死刑的定义【名词解释】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在我国,死刑的具体适用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因而在刑罚体系中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又称为生命刑、极刑。
(二)死刑的内容(2011年、2013年真题)【简答】
死刑的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
极其严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需要用死刑对其进行惩罚;二是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已经达到不堪教育改造的程度,不得不适用死刑剥夺其生命。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分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
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未必都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上述两种人不适用死刑,,,更不允许等犯罪分子年满18周岁以后或者待孕妇分娩后或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胎儿‘和孕妇的保护。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审判的时候”,实际上覆盖了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因此,对于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或者受审期间,;己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不能适用死刑。此外,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此,对于犯罪时不满75周岁,而审判时己满75周岁的人也不能适用死刑。但是,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仍然可以适用死刑。该款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简答)
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
。,简称死缓。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它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对于贯彻慎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适用死缓的条件
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但对于哪些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则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应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情节等予以决定。根据刑事审判经验,,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①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一从轻情节的;②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③被害人的过错导致实行人激愤犯罪的;④或者有其他表明罪犯容易改造的情节的;⑤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等等。
②死缓执行后的处理方式(2014年真题)【简答】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不同表现,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的刑种主要包括罚金、。此外,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一种财产刑。
,这属于一种资格刑。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是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刑罚。
驱逐出境是指强制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注:阳光点睛专题是由何洋师兄主讲,由警校生考研真相公众号独家专访,持续更新,想听到更多免费高质量的公开课?很简单,快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开启不一样的考研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