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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评论 被拖致死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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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汇业律师事务所 纪玉峰 合伙人


3月12日,网上最令人悲痛的消息无疑是交警茆盛泉在执勤过程中被车拖拽至死的事件,无论是新闻还是朋友圈里,大家都在表示愤怒。这个案子由于车主的“宝马X3”、“老板身份”和死者即将为人父、孩子永远失去爸爸的因素而迅速发酵,、甚至喊杀的局面。这些年警察在交通执法的过程中,经常是弱势群体,被打,被骂,被拖拽,被顶在气缸盖上,种种情形不一而足,仅被报道的就数量众多,因此公众对于交警的同情,是可以理解的。何况本案中,司机开的是豪车而交警的妻子即将临盆,这样一个强烈的对比,很显然会使公众愤怒谴责司机。


包括我在内,很多同事、同学和同行对于交警的不幸离世也表示震惊和哀悼,对司机的行为表示了愤怒。平心而论,孙XX的行为实属可恨,作为司机有服从交警的义务,他违法在先,直接导致了交警的死亡。同时,对于肇事司机孙XX在本案中涉嫌什么罪名,将会受到何等惩处,大家各抒己见,未能达成统一。归纳下来的观点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还有一种观点是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当然这种观点大部分人都是不考虑的。


而在昨天的讨论中,有同事认为司机在本案中应属间接故意伤害,做检察官的同学认为要看具体证据,但不能排除主观上有故意。争论的焦点也最终聚集于这个案子中司机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几个罪名最终的量刑是不同的,因此必然在将来的刑事审判中成为争议焦点。我的观点是不能排除本案中,孙XX是过失致人死亡,现在结合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试作分析。不设立场,一家之言,抛砖以求引玉。


一、刑法中对于故意和过失的概念


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这种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按照规定,都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在本案中,孙XX希望茆警官死亡,或者蓄意杀害茆警官的可能性是基本不存在的,因此本文仅从间接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的角度进行分析。


3、关于这两种罪的情形,本文不展开讲,只是把几点先列明出来,供大家对照。


(1)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3)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言之,对于后果采取的是不反对的态度。


(4)是不希望危害后果发生,还是不反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很重要的区别。


二、本案过程综合分析: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的主观心理实际上是无从知晓的,因此只能根据案发现场的实际过程来推断其当时的主观故意。我们的分析目前依据1.监控录像的视频资料;2.媒体报导的第三方陈述;


来源分别来自:优酷的视频,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20150313/n409719996.shtml,


1、首先看视频录像。

事发过程经图像显示如下。从现在披露的现场监控录像,以及车内行车记录仪的视频来看,孙某打算在直行道左转,被茆警官制止,后在直行道绿灯亮后,他实线变道,迅速地开到了左转道上。茆警官发现后,再度上前。制止,要求他直行。


(1)孙XX第一次违章,茆警官要求其退回直行线。



(2)直行绿灯亮,孙XX实线变道到转弯车道上,茆警官跟过去站在驾驶室旁边处理。



(3)茆警官跟过去站在驾驶室旁边要求其直行。截至该时,本案还仅仅是处于一个纠正交通违章的状态。



(4)茆警官让司机直行后离开了车一步,向前走;


(5)茆警官走到车前左侧,示意孙XX向前走;截至该时,本案还仅仅是处于一个纠正交通违章的状态。



(6)请注意下面的时间。第53秒,孙XX此时开车直行,开过茆警官身旁,此时茆警官的身位处于前车门和后车门之间,与车平行的地方。



(7)请注意下面的时间。第54秒,孙XX突然转弯。请注意一下此时茆警官已经在靠近车后轮的位置,视频中茆警官发现孙XX意图转弯,立刻向前快步冲上,去拉车门。至于拉住的是车窗还是车门把手,不能看清楚。



(8)请注意下面的时间。还是第54秒,茆警官身子已经失去重心。视频中,宝马车是在加速过程中。



(9)第56秒,茆警官已经在地上翻滚。



(10)仍然是第56秒,茆警官已经和车非常明显地分开。



综合以上截图,可以看到,从第54秒孙XX开始加速左转,到茆警官和车分开,总共时间不到3秒。期间茆警官和车接触的时间是第54、55秒,第56秒时已经被甩开。人和车的接触时间大约是2秒左右。


2、分析


从视频来看,司机整个过程中应该是没有撞击和伤害警察的故意,他只是想溜走。


图(6)(7)可以看出,交警处于与车的中后部平行的位置时,孙XX选择突然加速转弯。在这个位置进行转弯通常并不会与警察发生接触。即便接触,也只会是车尾部蹭到茆警官的身体,这样是不太会造成伤害的。开车的人都知道,如果车辆侧面蹭到行人,行人通常会被带着摔倒,可能会被擦伤,但倒地死亡的几率是比较低的。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很多碰瓷的人都喜欢在行驶车辆的侧面贴过来然后倒下,因为这样相对安全,即便是受伤也不重。


所以,孙XX在跑的时候,相信这样不会给警察带来什么伤害,或者觉得应该会避免伤害,我想这样的推论应该是合理的。如果他真的很蛮横,第53秒直接转弯就是了,而不会把车往前开过茆警官再转弯。


三、茆警官在此事处理中的举动是否有商榷之处。


这一条写起来有些残酷,我自己写着也难受,也可能会有些人骂我冷血。毕竟茆警官已经殉职,再来说他是不是妥当,情感上接受不了。我重申我只是就事论事,也希望公安机关能重视一下这个问题,考虑一下怎么制定措施,保护路面交警的安全。


从视频来看,茆警官看到车子转弯,立刻抢上去拉车门。


搜狐新闻里的目击证人也证实了这一点:“刘正金说,“……就是一瞬间,宝马车突然向左转弯,而这时警察面朝东,已经几乎是和车子平行的。我看得清清楚楚,车子突然左转弯加速,那个司机应该是一脚油门踩到底。……警察伸手去抓车门,我感觉警察抓到了,他想要拦截这个车,也可能是下意识的,然后他就被拖起来了。”整个过程仅仅几秒钟。……”


我们都知道,一个人去拉一个移动的物体的时候,必然会被其前行的力所牵引,如果前行的力很大,人就会失去平衡。汽车的重量,能达到一到两吨,这样一个重量移动,仅凭一个人是无论如何拉不住的,只会被带着前行,或者失去平衡。


举例而言,有一辆车从我们旁边经过,不管速度快不快,我们会不会抓着车把手跟着跑?这样有没有危险性?而且本案中还是一个已经处于加速的车辆。


实际上,近年在交警执法过程中,这样的情形多次发生。上网就能搜到大量的交警被拖行或被顶在气缸盖上的新闻报道。很多日常执法时,交警执法手段有限,总不能像美国警察那样开枪射击,阻止车辆的手段,除了拔钥匙,就是站在车子前面,或者抓住车门,希望以血肉之躯,拦截车辆。然而这种手段对于静止的车辆是有用的,对于移动的车辆则未必有用,甚至反而会给自己带来危险。


在执法时,执法人员应首先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大家可以看一下,前两天北京处置一辆红色奇瑞车的视频,该车已经被几辆车挡在中间,只能前后左右挪动,幅度并不大,但几位北京交警仍然没有过分贴近,而只是瞅准机会迅速上前击打玻璃,然后迅速退开,也没有试图去拉住车门把手不放。后来车冲出去,前面的交警也没有强行拦截。


而在本案中,茆警官发现孙XX强行转弯,他完全可以记下车号,呼叫电台堵截,而且执法记录仪已经足以拍下这个违章过程,但是茆警官选择了主动上前抓车,对于一个重达一两吨的、已经开始处于加速的车辆,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经过系统培训的警察,他应该能够预见到会有危险存在。


我们相信交警部门绝对不会有这样的操作规程,或者培训,让交警去拉一辆行动的车子。本案中茆警官这种举动更像是一个尽忠职守的警官下意识的举动,希望拉住车子,或者希望以此逼停司机。但是车子的一脚油门踩下去,停下来谈何容易,茆警官的力量是绝不可能拉住一辆车子的。抓不住车子,被拖带失去平衡,不同于侧面被蹭一下,而是直接会被带倒,这样的危险性已经被本案的后果所证实了。


茆警官的敬业精神值得敬佩,但是他选择的方式方法值得商榷。


四、从后续事态发展来看,孙XX应该是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的


从新闻上看,与茆盛泉同岗交替执勤的闵行交警支队二中队民警杨红宾告诉记者:“(肇事司机)跑过来,跟我讲人是我撞的。他当时比较慌张。我问他你怎么回事?他说我冲动了,我冲动了……”


搜狐新闻则称“他自己交代,当时从反光镜内看到很多人围在那里,感觉出事了,就停车回来了。”


仅凭这两段话,难以判断其故意还是过失。但是结合前面的视频分析,司机就是想溜,后来发现后面出事,赶紧跑回来,我个人还是倾向于排除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他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也有讨论者质疑孙XX在出事之后又跑了一百多米才停下。对此,我认为并不能由此而推论说孙XX必然在主观上有什么什么恶意。结合视频来看,孙XX想从警察旁边逃跑,车开起加速是很快的,100米的话只需要几秒钟。而人在出事之后,由于紧张,不排除脑子里会有短暂的空白期,所以以此来推论孙某是有主观恶性故意的话,依据不足。


五、其他值得注意的事


事发当天,孙XX的名字、照片即被泄露,从界面来看,泄露者是警方内部人无异。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显然有警务人员的操守很成问题。


部分媒体在事发后选择煽情,突出宝马、交警、未见到孩子第一面等情节,并非所有网民都会去仔细看视频,,以致现在很多人高喊“该枪毙”,无助于事实本身的还原,甚至可能影响到调查以及司法处理进程。有媒体报道时不对画面作处理,不打马赛克,不屏蔽个人信息,显然也是不妥的。


六、结论


本案应当要结合现场监控,车辆记录仪,证人证言还有专家意见来推定当时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尤其要根据现场监控等客观性证据结合经验法则来作出合理的判定。


涉及到认定犯罪时,应当先做事实判断再作价值判断,法律也不外乎惩恶扬善,但也不能以个人好恶出入人罪,。孙XX有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以目前获得信息来看,认定孙XX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犯罪,依据是不足的。


事实上已经有检察官同学表示:“我是公诉人的话,就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角度,量刑建议12年。同时提醒法庭注意被告人此前的言论,也就是道德瑕疵;如果我是辩护人,就辩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建议6年,同时做好巨额赔偿的工作。”


这恐怕就是接下来,这个案子的焦点所在。


无论如何,悲剧已经发生,两个家庭已经毁掉。我为茆警官的太太和未出世的孩子祈祷,愿他们在以后的日子里能平安顺利;也愿茆警官安息。同时也希望所有的驾驶员在路上能够遵纪守法,多一点平常心,多理解一下交警的工作。有一句话虽然老,现在听起来却是真正的幸福:


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附:


:“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较轻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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