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敏[深圳市中企天华税务筹划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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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装饰集团子公司乙装饰木材公司每年从农民手中收购已加工过的木材1200万元,假设农民加工这1200万元板材耗用树木的成本为800万元。乙装饰木材公司销售木材,取得不含税收入3600万元,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万元。
【筹划前】
乙装饰木材公司收购经过加工的木材应交纳增值税为:
3600*17%-100=512万元
【筹划思路】
改变采购模式,由“收购非初级农产品”变为“收购初级农产品”
【税法依据】
初级农产品是指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农和品,初级农产品一旦经过加工,即使是最简单的加工,也就失去了税法规定的初级农产品的特点,就不能按照13%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应该收购没有经过加工的农产品,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从而减轻税负。
对于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购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购进初级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额。进项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筹划后】
乙装饰木材公司直接收购树木,然后雇佣农民加工成板材。
应交增值税=3600*17%-800*13%-100=408万元
【筹划效果】
比筹划前512万元,少缴纳增值税10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直接收购树木,雇佣农民加工木材,其人工成本应当不高于104万元。
【结论】
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再造改变经营模式,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成本。
作者:冯敏,深圳市中企天华税务筹划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纳税筹划师、中央财经大学纳税筹划硕士、国际注册会计师、厦门大学税务律师。欢迎扫描下列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