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赔偿请求人滕德刚因犯盗窃、,。1999年12月30日,滕德刚与吴占海、刘显新、孟凡友(均为服刑人员)四人被临时安排组成一个相互监督的互包组,在该监区内的水泥生产加工场地做推煤工作。其间,滕德刚等三人与吴占海因发生口角。后四人擅离岗位到主控室休息。当日5时左右,吴占海趁滕德刚等三人熟睡之机,拿起室内砸煤用的铁钎,向滕德刚等三人头部连续击打数下,发现三人没有反应后,认为三人已死亡,遂从该二楼窗外铁梯爬到楼顶欲跳楼。当日5时许,三人被发现受伤,,,组织对伤员进行了救治,并于当日22时45分,将吴占海抓获。滕德刚后经吉林三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脑软化灶形成左侧肢体偏瘫,肌力四级,属七级伤残;颅脑缺损160平方厘米,属九级伤残。修复颅骨费用约5,620元至21,000元之间属合理。。
(二)处理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因本案中滕德刚所受伤害系吴占海直接造成,另滕德刚在受伤前亦随同其他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推煤岗位,其自身亦有一定违规之处,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11元。
(三)典型意义
。,,如其怠于行使该职责,造成服刑人员的损害,即使损害系其他服刑人员的加害行为直接造成,,结合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