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信节能函〔2017〕2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委:
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7〕95号)要求,我省涉及2017年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企业共185家
,其中钢铁生产企业17家、水泥窑线生产企业39家、水泥粉磨站生产企业82家、平板玻璃生产企业9家、建筑陶瓷企业15家、电机生产企业5家、电机使用企业4家、工业锅炉生产企业6家、工业锅炉使用企业5家、电解铝生产企业2家、合成氨生产企业1家(补查)。为确保2017年我省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完成好国家下达的监察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开展节能专项自查
(一)列入监察名单的钢铁企业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和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2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主要生产设备装置认真填报主要生产设备装置表;根据《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2050-2015)和《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2008)等标准要求,对本企业的主要生产装备和2016年度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填报钢铁企业能耗专项监察统计表。
(二)列入监察名单的水泥企业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和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6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标准和《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要求,对本企业2016年度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进行自查。
(三)列入监察名单的平板玻璃生产企业要根据《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2013)标准要求,对本企业2016年度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填报平板玻璃企业能耗专项监察统计表。
(四)列入监察名单的电解铝生产企业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对2016年度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指标进行了自查,认真填报《电解铝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现场核查表》。
(五)列入监察名单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要根据《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2-2013)标准要求,对本企业2016年度的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填报《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能耗专项监察统计表》。
(六)列入监察名单的电机生产和使用企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填报《电机能效提升专项监察现场核查表》。
(七)列入监察名单的工业锅炉生产和使用企业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标准(GB24500-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492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填报《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现场核查表》(具体详见附件8中各项表格)。
二、加强组织指导
请各地经信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按文件要求通知本地区列入2017年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的企业,认真开展自查、报填相关表格,编制企业自查报告,并将企业自查报告及填报的相关表格于7月20日前报送省经信委节能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积极配合省专项监察工作组做好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
在企业自查基础上,我委将组织相关机构对全省185家生产企业开展节能专项监察。监察工作计划于7月至9月进行,按文件要求出具监察报告并向国家上报监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