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改善城区环境质量,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强化环境社会监督,动员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控工作,。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类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范围
忻府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 有奖举报内容
(一)工业企业烟囱冒黑(黄)烟的。
(二)加工、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柴油、汽油。
(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未按要求采取密封、严密围挡、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施工工地未设置密闭围挡、洒水抑尘、硬化场地、冲洗地面和运输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五)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车轮、车身带泥上路的,超量装载造成物料外露、沿路抛撒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防尘降尘措施的。
(六)混凝土及砂浆搅拌站、采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施工作业、运输,造成扬尘污染的。
(七)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备,对周边造成严重油烟污染的。
(八)在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九)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稻草和秸秆的。
(十)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十一)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放区范围为东至北同蒲铁路线、西至大运高速、南至南环街、北至旭来街。
第五条 举报信息要求
(一)举报人在举报时需提供所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主体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应的佐证图片或视频资料等重要线索。
(二)举报人同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举报受理人应严格保守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及其举报材料。
(三)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次奖励。
第七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
忻府区环保局24小时举报热线:12369;图片及视频资料以电子文稿的形式发送至xfqdqzl@163.com。
(二)书面举报:举报人将书面举报材料连同影像资料或相关信息,寄送至忻府区环保局环境保护督查室。
(三)奖金发放:经查证审核举报情况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的,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发放奖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忻府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忻府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