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许依法依规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禁止超过规划管控范围进行项目建设。
2.允许依法依规征收和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3.允许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订立承包合同;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4.允许依法依规占用耕地进行项目建设,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占用10亩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
5.允许依法依规在全区10.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农作物;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设、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活动,占用5亩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
6.允许依法依规在设施农用地上建附属设施,耳房不超过15平方米;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建设“大棚房”对外租售或超标准建设附属设施。
7.允许依法依规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复垦;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回填或者填充材料。
8.允许依法依规批准农村村民利用本村土地作为宅基地,申请面积为0.26亩;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宅和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一经转让不再审批宅基地。
9.允许依法依规经审批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擅自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农用地。
10.允许依法依规在抢险救灾、线性工程等紧急情况下先行使用土地,临时用地要及时恢复原状;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11.允许依法依规将具有观赏价值、科研价值的矿山遗迹开发为矿山公园;禁止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达到5万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
12.允许依法依规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禁止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工程建设,以及开展爆破、削坡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13.允许依法依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禁止土地闲置,按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认定为闲置。
14.允许依法依规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商业、商品住宅、工业等经营性用地;禁止擅自利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尤其是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租售。
15.允许依法依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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