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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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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上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2010年3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该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二)裁判结果


,原告公司从事的利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加工、销售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具有排放废气等污染物的特征,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建成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被告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上诉后,,该公司从事的混凝土生产客观上存在粉尘排放,按照常理具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粉尘排放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典型案例。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倍受社会关注,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要求“推进多污染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案中,虽然涉案区域被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系在该公司成立之后4年,但是该公司继续生产排放粉尘等污染物可能会对水体产生影响,,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当然,政府其后对因环保搬迁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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