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均在调整范围之内。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的伤残津贴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2016年度东营市地方职工月平均工资5472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东营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736元)、40%(2188.8元)和30%(1641.6元)。
供养金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据了解,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记者 李喆 实习生 荣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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