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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日报社官方微信平台炎炎夏日,下河游泳是桂林人很平常的避暑方式之一。然而,由于不会游泳、浅河被人为挖深等原因,7岁的灵川花江村男孩小聪(化名)在从小嬉戏到大的村中小河滩中不幸丧命。
2015年10月18日,7岁的灵川花江村男孩小聪从家里独自出发,走到灵田镇水利村委小水村旁的花江河右岸附近游泳,在这条村里人祖祖辈辈玩耍嬉戏的小河里,小聪不幸溺亡。
当时,小聪的尸体被人打捞上来后,放在了岸边,而在此地下游方向约五米处远的大树上,就有附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花江校区保卫处于2015年6月设立的警示牌,上面写着“危险!严禁下河游泳、嬉水”,只是小聪再也看不见了。
小聪溺亡的小河很浅,只到成年人的小腿部位,一直以来都是村中人纳凉避暑之地,并不会游泳的小聪也从小常下河玩水,历史以来这条小河从未出过事故。
小聪的父母家人和村人认为,都是因为不久前的河道施工把河挖深了,才会发生悲剧,小聪的死亡责任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随后,小聪父母于2016年1月,将进行河道施工的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月又追加灵川县水利电力局为被告。向三个单位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22万余元。
据了解,由于施工期间村民的阻止和打斗,施工方天力公司在工程未完成的情况,于2015年3月已撤出了施工现场,但未就该施工场地的移交办理任何手续。
被告方表示——
天力公司:己方已于3月退场,其父母放任年仅7岁的小聪独自下河游泳,。
灵川县水利工程管理站:小聪究竟是在花江河何处溺亡并不明确,河道不是经营性游泳场,无需保证游泳安全,,没有理由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灵川县水利电力局:小聪父母告己方没有依据。
,了解到小聪的尸体被打捞上来后,放置的地点在天力公司的施工范围内。而在该地点上游右岸约三米处系一支流小溪与花江交汇处,原支流河道较浅,经天力公司施工,加盖预制水泥板于支流小溪上入花江交汇口,致使该支流小溪与花江河交汇处变更为暗渠,该支流小溪与花江河交汇处河床有明显挖深痕迹,水深约两米左右,河床底部至此突然陡降,很有可能小聪就是在此溺亡。
综合各项已有的证据、法律事实及社会各界评议意见,,小聪的溺亡,天力公司存在过错,而灵川县水利工程管理站、灵川县水利电力局一属涉案工程发包方、一属河道管理单位,对小聪的溺亡没有过错。小聪溺亡的责任应为小聪父母承担70%责任,天力公司承担30%责任。
最终,、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6.2万余元,驳回小聪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桂林晚报》记者记者阳颜 通讯员雷娜 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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