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哈顿圈 MHTcapital
作者丨赵琼
作者丨冰川思想库(ID:bingchuansxk)
正在酝酿中的房产税是一种性质不明确、法律依据缺乏、实施目的不详的新税种,无论对老百姓和国家、。
Piano Concerto No. 5 in E-Flat Major, Op. 73Bamberg Philharmonic Orchestra;Othmar M. F. Maga;Hanae Nakajima - Beethoven - Mas
,有关征收房地产税的法案仍在起草过程之中,操作难度很大。
郝如玉表示,房地产税迄今已经试点征收了5年多,但是操作难度很大,有的地区税收成本甚至和税收收入相当,一个地区征收房地产税,也使得人才向周边地区转移。这里的房地产税和人们所理解的房产税有所不同。在相关报道中,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等。把人们在意的房产税打包在内,这会不会是一种障眼术?
近年来,关于房产税将要出台的新闻和评说一直不断。
有人说,这种新税种最快2017年起征收,也有人说2018年都实施不了;有人计算下来说,100平方米的房产一年要交5000元,也有人说一年要交11万元;有人说免税的面积每人为20平方米,也有人说那是60平方米;有人说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地方政府稳定财政收入,以此逐步取代不合理的“土地财政”,也有人说它主要是为了调节财富分配、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那么,房产税究竟是什么?征收依据是什么?长久以来众说纷纭,而且似乎是越说令老百姓越糊涂。一说到房产税,有人立刻会说,西方发达国家都有房产税。这的确不假,但它们的这种房产税是“所有税”,即拥有这个房子才缴税。而我们的城市住宅其实是租用的国有土地,只有70年年限,并且在购房时已经一次性交付了土地转让金,再缴房产税,是否意味着重复征收呢?我们要知道,“所有”是财产的存量。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大致等价表述的是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对金融资产的持有以及你所讲的“所有”,是一种状态,即在某个时点上始终有个存量值,比如人力、土地、设备、牲畜等。有可能是土地要素资源,有可能是资金,也有可能是“丁”,古代讲的人丁的丁——人力。针对财产存量征税的做法,中国历史上是有的,这个征收是针对要素所有人的。就这类的土地、劳动力和实物财产等征税,分别被叫做田赋、丁赋。那么对闲置状态的生产要素征税,会出现什么状况呢?对人征收,就是征丁赋了,是人头税,一个有劳动力的人,闲赋在家,用现在话来讲,失业在家,能对他征人头税吗?同样的对存栏的牛、羊也征税吗?正常情况下,只有在屠宰牛、羊的时候,将其销售、消费,将其由存量转变成流量的状况才能征收。可见,对绝大多数要素存量征税,都是荒唐的。对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征税都是同样的道理。货币,存的钱,不管是存在家里还是银行,以及家里的金银珠宝、古玩玉器之类的收藏,是否也要征税呢?
最后说房子。注意现在房产这个财产所含的最大部分,不是水泥、钢筋、砖瓦,而是土地的价值。如果对住宅房产的原值按交易额计价的话,那么实际上主要是对土地这个财产的征税。
地是租来的,这期间是租用状态,只能对所有人征收,因为租户已经付了租金——地是交了70年租金的,存量财产不是自己的!
“租入”的这个环节已经被征税了:一是租金是被征税了的(所有者的存量财产税,被转移进入租金价格);二是流转环节也被征税了的。所以,即使作为不动产的住宅房产要算“计税依据”,就只能是当时的建安成本:水泥、钢筋、砖瓦和人工、机械设备使用费,这些建安成本,最多只占到目前房产交易价的十分之一!而且,按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的实际年限来看,成为老旧小区也就十来年、撤除重建的建筑物年份仅30年(据统计)。面对这样的局面,恐怕不仅没法征税,还必须投入大量财政转移支付才是正道。总之,税收应主要来自对流量而不是存量的征收,这是现代社会的税收特点。主要的、合理的税源应来自流转环节。税收设置应有利于资源要素流动,经营盈利的面广量大,则税基宽、税源稳。经济学理论揭示,有利于要素流动,会产生交易的“剩余”,对交易的剩余征收所得税,同时也在交易环节产生流转税。而对存量财产的征收,则不尽合理。特别是目前非常不现实,除非首先实现呼声更高的,官员存量财产公开化,否则,对无法透明的民间资产存量,就必定是肆意放大的对低收入人群的横征暴敛。过重的税赋,意味着个人或家庭没有积蓄,没有消费,也没有安全感,这是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的原因。关于房产税的征收,其法律依据要分两方面看:一看是否不需要新的立法,就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二是退一步,即使没有法律依据,考察是否可以沿用相关行政法规“对个人住房征税”。换言之,沿用行政法规,看“对个人住房征税”是否符合行政法规界定的征收范围。,很多争论也由此而起。基于当时的计划经济背景,所制定的条例与目前的现实脱节可想而知。所以,就转型的当下而论,征税的依据可以来自《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我们查找了自该法实施后(自2001年5月1日起)的相关法律,但并没有找到针对“房产税”的依据。?
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立法法》,围绕“房产税”的法律“尚未制定”。而要让《房产税暂行条例》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立法法》,需要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此作出授权。
,也是必须重新获得授权的——只有继续暂行,法条才不会冲突,才有效。
由此可见,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不能作为目前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
其实,从立法和行政实践来看,已经有了三部关于税的法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法定,仍刻不容缓。现在,退后一步,就以《房产税暂行条例》为征收依据,考察面向商品房、房改房住宅的房产税征收的问题。《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四款界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属于征收范围——“免纳房产税”。据此款一种理解是房产“个人的”、“非营业的”两个属性的交集,即“既属个人又非营业”;另一种理解是两属性的并集,即只要满足“个人”或“非营业”其中之一即可。通观《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第二种理解是不成立的。于是现在的问题归结为,怎么才算营业行为?有人非常诡异地提出,只要买了没住的房子,就是等以后要卖的投资性房产,那就要纳入“营业性”。这种提法实在无法成立,因为“营业”是交易行为,按照保有行为状态不能判断是否属于营业还是自我欣赏;按照买入行为也不能界定是否属于消费。就房产而言,只有获得销售收入的行为(无论租售,甚至用于获取担保费的担保),才能界定为营业。对所谓第二套住宅界定为营业的做法,实在是侮辱国人智商。回到《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实践历程,原本是对出租经营而设置的;为抑制计划经济下占有国家资源效率低下的存量而设置的。把这个四分之一世纪之前的条款搬到现在,作为法律依据开辟针对私人存量房产的新财源,这种于法无据的勉强窘境就显得很可笑。
我们可以先问问房产税,是鼓励消费还是鼓励储蓄呢?
在中国,似乎鼓励储蓄才是致富之道,若属前者,就是打击储蓄(买房子是实物资产的储蓄)。类似地,对持有耐用品而不消费的人苛以重税,这样似乎起到鼓励消费——当年把钱花掉的作用。从凯恩斯主义短周期看,这对走出经济萧条是有利的——鼓励消费,借钱消费,激发有效需求。但,这决不是中国社会经济根本所蕴含的,也不是中国民众所面临的问题。中国的问题是:不消费来自于“不敢消费”,是对未来没有安全感。若储蓄提供的安全感有了,人们敢消费了,那么就能消除经济萧条。中国的高储蓄率,或者说置房置地这种变相的储蓄行为,是人们理性的行为,人们也希望避免资产缩水。若截断这种实物储蓄途径会怎么样呢?自然让人更没有安全感。通货膨胀会导致资产缩水,而直接用税收对现在的储蓄存量进行征收,也会导致资产缩水。在后一种情况下,第一就是更加不敢花钱了,第二则会寻求更加安全的储蓄方式,去寻求保险寻求保障,这将会导致有可能储蓄的人更为严重地逃离这个征收环节,加剧,加剧社会动荡,引发彻底的不安全。
本来人们存钱是图安稳,当存的钱面临被征税征走,储蓄也要被拔毛割肉,这只能加剧社会危机,加剧社会动荡。这种做法是坑害中国经济、坑害中国社会。
也有人认为,征收房产税是因为地方财政亏空没钱了。从财政上讲,现在不是用征税解决地方财力的问题。,,,才能缓解地方的财力,这才是根本,,让地方去铺摊子。,,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向,这也解决不了问题。
应该努力的方向,是让地方不要大肆花钱搞项目。地方的财力维持日常运转还是可以的,但从宏观经济看,地方缺的是调动地方资源搞建设的钱,是建设的窟窿。地方财政的问题是,如何有更多的钱进一步建设,改变模样,体现政绩。
、地方的财政危机来看,不在于让地方扩财源,、调动收入,,这些都不是大方向。大方向是让地方别再乱花钱,建设的钱、做政绩工程的钱。这些才是各地政府困境的原因所在。地方政府不能再折腾,不能再搞扩大建设,这才是中国的根本方向。要让民间储蓄、民间来建设、民间投资、民间安稳、民间挣钱,那一切都走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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