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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畔偷倒万吨垃圾案落槌:认定“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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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取得的垃圾渗滤液样本中,挥发酚含量高于限值,而且这批垃圾的清运、填埋费用超过800万元,可以认定这起事件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记者 葛明宁

2016年6月至7月,苏州市吴中区的太湖湖畔一处逐渐出现一座白花花的垃圾山,附近居民反映这“山”颇有异味,且事发地离最近的城市取水口仅有2公里。10月31日,有两名被告因为这起事件分别一审被判五年六个月与五年刑期,并处罚金不等。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判决书显示,犯罪嫌疑人王菊明与陆小弟共同经营昆山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他们与承包当地一家戒毒所土方工程的孙秋林达成协议:由王、陆二人招揽待处理的建筑垃圾并收取垃圾处理费用,将垃圾填入戒毒所范围内的一个宕口内。后来,孙秋林又对他们说,宕口的北侧还有三个鱼塘,也可以用来填入装填垃圾。,孙秋林所说的这些情况都是虚构的,,并承担相应罚金。

王菊明与陆小弟开始通过微信招揽生意,他们收取的填埋费用是每吨7到10元不等。到了2016年6月,王、陆发现鱼塘的情况也不如所想、不能顺利埋入建筑垃圾,但他们没有就此止步。部分建筑垃圾运来的时候,混入一批生活垃圾。

鱼塘填埋迟迟不成,码头上的“垃圾山”越堆越高。至2016年7月1日有执法力量介入,两人倾倒混合垃圾合计23336.3吨。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被及时查获。

虽然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都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危险废物,这起事故仍然被定性为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

判决书显示,对“垃圾山”的定性主要参考垃圾渗滤液检出的挥发酚含量。首先,事发地附近区域地表水样品中挥发酚浓度显著高于背景值,超过20%以上;另外,共计11个垃圾渗滤液样本中,挥发酚的浓度介于0.0025~0.370mg/L之间。根据规划,太湖水体应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与Ⅱ类水质的标准相比,部分样品超标的程度高达50~185倍。

判决书另外提到,当地政府为清运、填埋这批垃圾已支付828万余元,2013年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设定的红线仅为100万元;事发地属于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附近还有城市用水的取水口,这些都是定性时考虑到的因素。

被告的辩护律师对财新记者表示,被告暂未决定是否上诉。

庭审结束后,本案的审判长陈勇对财新记者表示,生活垃圾是一种混合物,各种生活垃圾的实际成分都不一样,里面可能有厨余、废纸、废布,也有可能有含汞的废电池。“给它定性确实困难。”

陈勇说,一般而言,堆积的时间越长,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液越多,里面的厨余会发酵、腐烂,废电池也会分解,然后有重金属污染。可能因为这起污染事故暴露较快,这批垃圾中只检测出挥发酚,而没有检测出重金属的成分。

陈勇另外提到,他们曾与学者讨论,在一些土壤污染案件之中,如果有一公斤的危险废物混入一大堆倾倒物中,怎么定性“这堆东西”的有害程度?按照现有的司法解释,3吨以上的危废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

他说,,如果检测结果说明掺入危废所导致的污染物浓度超过了标准限值,而且将危废与全部倾倒物分开“要付出极大代价”,那么法庭应该讲这种行为认定为倾倒了3吨以上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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