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当庭释放
广西新闻网上林11月1日讯(通讯员 梁承朗 韦姗婷)10月31日,,,对被告人卢永德宣判无罪并当庭释放。这也是该院宣判的第一起无罪判决。
:2016年2月10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卢永德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通过用尼龙软绳连接的方式牵引被告人韦海光驾驶的一辆制动不合格故障的小客车,由宾阳县往忻城县方向行驶。途经上林县澄泰乡金鼓水泥厂弯道路段时,韦海光踩刹车致牵引绳断开后,因慌张而未右打方向盘控制车辆,导致其驾驶的面包车失控,与对向由被害人覃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覃某某当场死亡、覃某某的妻子受伤以及其驾驶的面包车与电动车毁坏的交通。发生后,韦海光、卢永德当即拨打“120”、“110”,积极实施抢救行为,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经鉴定,覃某某的妻子事发时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开庭审理此案时,,经庭审调查后,。在道路交通认定书中,认定被告人卢永德、韦海光违反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之规定,没有事实依据,韦海光、。
,在牵引车辆的过程中,被告人韦海光作为司机在牵引绳断开后,在车速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又因慌张而未右打方向盘控制车辆,导致其驾驶的小客车失控,造成一人死亡及一人轻伤交通,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永德牵引制动不合格的故障车辆通过弯道路段时未注意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不能成立,。最终,,;被告人卢永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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