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管理
1.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定价权和制定行政区域内公交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价格及拍卖底价的权限。
(二)财税管理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税管户申请税前资产损失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由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备案,20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税务部门备案。
(三)环评审批
3.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的公路、市政道路、市政管网、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有引水工程的除外)、尾矿库项目的环评审批。
4.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和300张床位以下且不涉及传染病区的医院;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日处理5000吨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批发(零售)市场、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除外)、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110kv输变电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水利类项目。
5.除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及环境保护部明确由省、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位于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6.除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非辐射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四)建筑施工管理
7.测绘资质初审。
8.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资格审查。
9.在扩权试点县(市)注册的建筑企业的质量评价、安全评价、信誉评价。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五)林业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
11.设立或扩建年消耗木材1.5万立方米(不含1.5万立方米)以下项目的木材加工许可、竹材加工许可、木竹材经营许可。
12.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以及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许可。
13.市(州)以上所属的国有林场(所、站)、森工企业局、其他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国有林木采伐的审批;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木采伐的审批;天然林、防护林、非国有的特种用途林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审批;5公顷以上的受灾(含病害、火灾、自然灾害)林木采伐的审批;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含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的审批;占用征收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上的林木采伐的审批。
(六)商务管理
14.拍卖企业初审。
15.、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之外的其他加工贸易的审批。
16.省级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事项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期限变更及不涉及批准证书记载事项变化的变更,如股权质押等事项的审批或备案)。
(七)扶贫移民计划和方案审批
17.移民后期扶持指标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以及一般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
(八)旅游管理
18.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和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19.非星级旅游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的评定。
20.导游从业人员资格证的颁发及遗失补办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