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郸城县汲冢镇林吉屯村听众王先生反映,他们村东500米的废弃窑厂复耕后,今年3月29日被村民孙辉毁青卖土,共卖13亩田地,向县国土局反映半年多,由于孙辉的姐夫是郸城县纪委常委徐汝民,调查后回复结果:不属实,对此他十分不满,请市国土局调查处理。
周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反馈:郸城县国土局接到关于王先生反映汲冢镇村民孙辉涉土问题的函件后,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调查组,对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实:王先生反映的地点位于汲冢镇林吉屯行政村孙庄自然村东北400米处的废弃窑厂内,涉及面积24亩,四邻分别是:南邻水泥路,北邻耕地,西邻耕地,东邻耕地,属林吉屯行政村集体土地,系2007年砖瓦窑厂专项整治后的旧窑址,占地类型为其它土地(坑塘)。
该宗地系林吉屯行政村老窑厂用地,始建于上世纪60年代初期,90年代初原林吉屯大队把该处窑厂及土地承包给本大队村民王灿连管理经营,使用年限为2年。后因经营不善,于两年后倒闭。在2006年对砖瓦窑厂专项整治时,对该处旧窑厂进行了拆除,后复耕出部分耕地用于耕种,其他部分坑塘一直废弃至今,村委会也没有收回该宗地,由王灿连继续管理使用,而附近村民建房垫宅基都在该处废旧坑塘内取土,与王灿连产生纠纷,,村民多次向村委会反映要求收回该处土地。
2016年3月底,林吉屯行政村多次召开党支部会议、“两委”会、,经表决一致同意,将该处旧窑址及坑塘收回再进行改造,让村民承包用于养殖,承包款用于帮扶行政村内贫困家庭脱贫及村内公共设施建设。经本行政村村民孙辉介绍,林吉屯行政村村委会将该处废弃坑塘承包给外村村民赵花,并于4月20日签订了《废旧坑塘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每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年限为10年,承包金10万元交给乡三资管理中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赵花在与林吉屯行政村签订《废旧坑塘承包合同》之前,已于4月初和坑塘原来的管理人王平心(系王灿连之子)私下达成协议,并已动工整理坑塘。4月10日,郸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处坑塘内正在排水、取土,立即对违法挖土行为进行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向汲冢镇政府作了汇报。
4月28日,郸城县国土局接到群众举报再次到达现场,发现该处又在取土,工作人员立即进行制止,现场查封了其挖掘机,并再次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上两份通知书均由举报人王平心签收),当时违法行为停止。
5月10日,郸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再次对该处进行巡查时,发现仍在取土,且取土面积已超出原坑塘范围,破坏了已复垦的耕地。工作人员立即进行制止,查封了其挖掘机,并再次向汲冢镇政府作了汇报。鉴于当事人赵花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批准,擅自在该处取土,且违法取土行为屡禁不止。同时在调查中了解到,当事人赵花向郸淮一级公路项目出售土方。自查封挖掘机之后十几天时间里,郸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赵花、孙辉,二人均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致使无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初步调查认定,当事人赵花在此次以整治坑塘的名义,共挖毁复垦出的耕地8.52亩。
郸城县国土局执法人员在无法找到违法当事人的情况下,为防止其私自再次挖土破坏耕地,积极与汲冢镇政府结合,制定查处方案。7月19日,执法人员配合汲冢镇政府、汲冢镇派出所、汲冢镇国土所等相关部门,强行把查封的挖掘机拖离现场,存放在县停车场,在查扣挖土机械后,当事人赵花拒不配合调查组取证工作。
在调查中了解到,因王灿连年迈体弱,将该宗地交由王平心管理使用。2016年4月初,由村民孙辉牵线,当事人赵花私下找到王平心商量承包坑塘改造养殖事宜时,二人私下协商同意,赵花承诺支付给王平心14万元过去坑塘整治管理费用,今后该坑塘由赵花承包管理,二人合伙(赵花出资,王平心协调周边关系)在该处改造搞养殖。随后,当事人赵花就开始在该处排水、取土,进行坑塘整治。但在坑塘整治过程中,由于当事人赵花迟迟没有兑现给王平心过去坑塘改造管理费用(只给了1万元,剩余13万元一直没给),二人引起矛盾,产生纠纷,。
对于王先生反映的“县纪委常委徐汝民是孙辉姐夫”的问题,王平心已向市纪检部门多次反映,市纪检部门正在对此问题调查处理。目前,该处违法行为已停止,涉案工具挖掘机由郸城县汲冢镇政府扣押,现存放在郸城停车场。对赵花未经合法批准私自取土出售的违法行为,郸城县国土局已立案查处,,拒不签字,对其行政处罚按照相关程序正在下达中。
综上所述,对于王先生反映的问题,与事实部分相符。
二、西华县东夏镇南陈营村听众陈先生反映,他的宅基地没有建房,国土所以卫星定位他的宅基地是一片坑为由不给办确权登记,陈先生说,他的宅基地前后左都是住户,右边为一条路,至今没有办理,请市国土局关注。
周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反馈:西华县国土局一行四人到东夏镇南陈营行政村现场调查陈先生反映的宅基地一事,经现场踏勘、走访群众、与当事人求证等方式进行了调查,该处宅基地非坑塘,为陈先生哥哥的宅基地,其哥哥随女儿居住;陈先生想将该宅基地确权自己或者儿子名下,该要求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所以该宅基地仍然要确权给其哥哥,现正办理中。陈先生对此结果也表示理解。
三、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张庄村的王先生打电话说,从2010年至今,村民王雪义在村西头大田地建房19套,进行出售,向当地国土部门多次反映无人管,请市国土局调查处理。
周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反馈:关于王先生反映洺北办事处张庄村民王雪义占地建房的问题,郸城县国土局成立了调查组,对王先生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王先生反映地点位于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张庄自然村西侧,涉及土地面积2261平方米(折合3.39亩),其中合法用地面积896平方米,违法用地面积1365平方米,四邻分别是:东邻小路(原河沟),西邻安置小区,南邻金丹大道路,北邻空地。属胡庄居委会张庄自然村集体土地,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建新区)。
该宗地系上世纪80年代原胡庄大队分地时分给张庄村村民王雪义家族的责任田和宅基地。当时王雪义家族一共7口人(王雪义父母、王雪义哥嫂、王雪义大姐、王雪义及其妹妹),共分得7.19亩土地(宅田合一)。从2009年开始,因家庭人口不断增多,子女们各自都成家立业,另立门户,由于老房子年久失修,居住紧张,需新占宅基地建房居住,王雪义的父亲王超汝(鲁)、王雪义的大姐王凤莲、王雪义的侄子王胜华、王文华陆续在该宗地上共建7处14套住宅,每套两间。自南向北分别为:王凤莲(宅基地,有证)238平方米、原养兔场旧房子(有批文,属王超鲁)420平方米、王超汝(鲁)(宅基地,有证)238平方米;王胜华、王文华、王雪义、王凤莲、王超汝(鲁)等5人共建住宅占地1841平方米,均是在其所分的责任田上建的,属违法用地。剩余王凤莲、王超汝(鲁)二人是在其规划宅基地上所建住宅,并发放有宅基证。同时,为了方便出行,王雪义在其责任田东侧地边靠近原河沟处新修了一条南北水泥路。
在调查中发现,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间,郸城县国土局分别对王胜华等5人的违法建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分别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雪义(郸国土资监字【2010】3-5号,217平方米)、王胜华(郸国土资监字【2010】3-10号,224平方米)、王文华(郸国土资监字【2010】3-12号,217平方米)、王凤莲(郸国土资监字【2010】3-37号,217平方米)、王超鲁(郸国土资监字【2012】3-2号,490平方米),当年以上5人均足额缴纳经济处罚后,郸城县国土局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该处土地上所建房屋均由当事人王雪义家族居住使用,并未发现对外出售现象。
在调查中了解到,反映人王先生为该村村民,其家在当事人王雪义所建房屋东30米处,今年夏天,因其常年出行的路被别人堵住了,造成出行困难,于是就从王雪义所修道路出行,而王雪义不想让王先生从自己家修的路出行,双方产生矛盾,,一直没有处理好,目前,洺北办事处已成立调查组,针对此问题,正在调查处理当中。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对于王先生反映的问题,与事实部分相符。
四、沈丘县石槽乡听众赵先生咨询,他和邻居土地有纠纷,土地确权该如何确权,请关注。
周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反馈:接到赵先生反映的问题后,沈丘县国土局立即组织乡所及相关股室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反映人赵玉山反映的地块位于石槽乡赵庄行政村东北是赵玉山的责任田,面积4.79亩,地类为基本农田。赵玉山与其二哥赵山林及其父母共同生活。1986年父亲病故,赵玉山的母亲将其父亲的责任田交给了赵维前耕种。1990年其二哥赵山林去世,2005年其母亲去世,二人的责任田一直由赵玉山耕种至今。赵玉山耕种责任田4.79亩,2005年麦收后赵玉山将原承包经营的2.5亩责任田承包别人耕种。兄弟二人以该地是其母的责任田为由种上玉米。赵玉山要求其哥赵维前赔偿损失,返还土地时引起纠纷。赵玉山起诉到沈丘县人民法院,经沈丘县人民法院(2005)沈民初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维前,王西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耕种原告赵玉山的土地2.5亩。并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赔偿款537.4元。二、原告赵玉山在耕种其承包经营的4.79亩土地时,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三、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赵维前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5)沈民初第8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8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周民终字第45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意见:1、个人承包责任田纠纷,不属国土部门职责范围。。2、石槽乡人民政府正在调解处理。
五、淮阳县曹河乡曹河村听众曹先生反映,他是畜牧类大学毕业,想在老家建个鸡厂,听同学说现在国家支持养殖脱贫,可就是在土地上遇到了大麻烦,他上乡国土所咨询了一下,想搞养殖基本农田不让建,普通农田可以建,但是普通农田都在村子周边,环保部门不让建,说最少距离村500米,他们村也没有废地、林地,距离村500米的全部是基本农田,请国土部门帮帮忙。
周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反馈:关于淮阳县曹河乡听众曹先生反映的“建个鸡场”的问题,属于设施农用地问题。关于这个问题,2014年9月,、,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了用地管理。通知指出:“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同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曹先生反映的问题,按照该文件规定,养鸡场项目选址不占用基本农田,可以到曹河乡政府进行申请,并与乡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有关土地使用条件,签订用地协议,。
六、微信公众平台的听友“梦里看花”反映,太康县毛庄镇南苑社区国家批地220亩,实际占用可耕地560多亩,少批多占300多亩,自2015年以来,多次向太康县国土局和周口市国土局反映其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处理,一直都在施工中,请市国土局调查处理。
周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反馈:太康县国土局接到关于毛庄镇张海中反映南苑社区少批多占的问题后,局党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已查明。
经调查:反映的该宗地位于太康县毛庄镇王隆集行政村西侧、西张行政村北侧。四至为北邻:路,东邻:河沟,南邻:村庄,西邻:铁路,用地面积:225亩,用地项目:毛庄镇南苑新型社区,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毛庄镇(2010--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该宗地为太康县毛庄镇王隆集村等4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毛庄镇南苑新型社区)。2012年5月由毛庄镇王隆集村、石庄村、西张村、段庄村四个村的村民委员会及村代表申请,毛庄镇政府牵头申请了综合整治试点项目,2013年2月1日该项目由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周口市太康县15个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备案的通知》(豫土综治办发[2013]8号)同意备案,备案面积225亩。现毛庄镇南苑新型社区实际建设用地在备案范围内。
处理意见:反映人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现毛庄镇南苑新型社区实际建设用地在备案范围内。